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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3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武陟县,住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水岸的汉江边使用禁用的渔具粘网网鱼,经他人提醒该水域不能捕鱼,便开始收网,收网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查获,粘网中未见捕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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