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大渔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无名号钢质渔船,从苍南县大渔镇大岙村海边出发,开往苍南县交杯岛外海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准备利用漂流单片刺网在该海域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渔船上查获10张漂流单片刺网,经检查认定,查获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34mm,小于国家规定的漂流单片刺网最小网目尺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19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规定、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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