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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通江县小通江河新场坝河段使用2张条网捕鱼,被通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1条。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的通告”,王某某捕鱼地点为禁渔区;使用的条网为禁用工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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