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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镇**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本市河西镇扶农场构溪河水域,驾驶渔船并使用3副禁用渔网非法捕捞乌龟一只,被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明,该水域为禁渔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系初犯,且尚未对生态资源未构成严重损害,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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