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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重庆云阳县人,中专文化,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住汉源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汉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2014年8月,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应市场需求,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从泸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3900元每千克的价格购进炮山甲(穿山甲鳞片经砂烫炒制而成)20千克,共计支付货款78000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每千克4800元、8000元、5500元等不同的价格销售给西昌**大药房、金阳县**大药房、宁南县**大药房等药店及诊所、村级卫生室、个人共17家,共计售出炮山甲10.4千克,非法获取共计56360元。期间,王某某负责支付和收取炮山甲的购买、销售款和保管炮山甲。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物种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属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核定,认定涉案炮山甲价值共计93800元。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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