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89********,汉族,大学本科,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一只甲有点歪的辐纹陆龟非法出售给余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陆龟(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