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0301197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现住景洪市**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另处)以1600元价格购买象牙手镯1件。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朱某某购买的1件象牙手镯,与象牙的分类特征不符合,不属于象牙制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所收购的对象不是象牙制品,系犯罪未遂,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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