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四川省旺苍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4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两次以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9622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兰亭古轩红木文创象牙”的人购买了象牙制品手镯2件、平安扣4件、佛牌吊坠2件。其中,象牙制品平安扣2件已遗失,其余象牙制品6件已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起获。经鉴定,起获的6件象牙制品均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的象牙,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6件象牙制品共计重278.53g,价值人民币11603元。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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