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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长清区**厂职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号,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德华,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长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长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缓和儿子和儿媳的矛盾,在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禁止非法买卖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通过手机微信从一名微信昵称叫旭,微信号是wxid-054w237bav5921的朋友处购得镯子一个,该朋友从福建仙游将此镯子邮递至王某某住处,王某某在微信上付款并将聊天记录删除。2019年5月20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鲁森司鉴字[2019]D096字),送检的镯子检材确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物种,亚洲象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象牙的参考价值为102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长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镯子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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