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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苑**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王某某的辩护人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吴兆元律师、冷雪律师。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人民币9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串珠二条,象牙虫具、碎料若干。经鉴定,上述制品中确认为象牙制品的部分重量为194.26g,价值约809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称量记录、指定管辖函、指定管辖批复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案发后涉案象牙制品已被公安机关查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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