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011969********,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二连浩特市**公司董事长,系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学前自建三层楼,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锡林郭勒盟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郭勒盟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后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送朋友为由授意被不起诉人银某某购买黄羊,后银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青某某购买2只黄羊死体,购买后被不起诉人银某某同青某某一起将所购黄羊死体运送至王某某指定的地点二连浩特市**酒店,被锡林郭勒盟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黄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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