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1021980********,大学专科,系**大学**助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9年12月31日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春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购买的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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