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2019年在昭阳区**花鸟市场以238元购买“鹦鹉”1只饲养于昭阳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于2020年6月23日被昭阳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查获。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鹦鹉”1只为太阳锥尾鹦鹉人工养殖个体,太阳尾椎鹦鹉不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1只太阳尾椎鹦鹉人工养殖个体经济价值为5000元。被查获的太阳锥尾鹦鹉人工养殖个体1只已于2020年6月29日移交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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