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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于个人喜好,通过网上搜索、添加微信的方式先后从支付宝名“寒风”,微信名“A小彭”,“不再年轻”等五处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先后五次以不同价格购得陆龟5只。涉案动物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苏卡达陆龟3只、缘翘陆龟2只,以上5只陆龟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附录2物种,相当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2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5只陆龟已被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园接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三只苏卡达陆龟、二只缘翘龟。

2.书证

(1)破案经过及案件提起;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

(3)接受证据清单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指认现场照片、指认陆龟照片;

(5)微信通讯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6)野生动物接收证明。

3.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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