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在明知红腿陆龟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向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红腿陆龟1只及养龟用具,后将该红腿陆龟赠送给韩某某。经鉴定,该红腿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红腿陆龟1只现寄养于南通文峰海洋乐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红腿陆龟(照片)等物证;
2.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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