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4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瑞安市**联合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小太阳鹦鹉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用1200元的价格,通过淘宝网卖家(身份不清,另案处理)以购买小太阳鹦鹉模型仿制品的形式购买了活体小太阳鹦鹉2只,并予以饲养。2020年4月3日,瑞安市公安局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小区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在该处查获小太阳鹦鹉2只。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小太阳鹦鹉属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关于鉴定物种的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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