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淘宝网上浏览时发现有店铺出售猪鼻龟比较好看,遂决定自己购买一只来饲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淘宝网上询问了几家店铺都没有出售的猪鼻龟,就在网上继续寻找出售猪鼻龟的店铺,后在淘宝店铺名为“**”的店里经咨询得知有出售的猪鼻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与店主谭某某(另案处理)沟通交易事宜中,明确表示要“半白化”的猪鼻龟,但店主告诉没有“半白化”的猪鼻龟,只有黑色猪鼻龟,最终便通过支付宝向“**”店铺支付429元购买了一只黑色猪鼻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供述中交代,因觉得猪鼻龟好看才在网上主动搜索购买,对猪鼻龟是否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不知情,但经调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店铺店主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确表示要“半白化”的猪鼻龟,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对猪鼻龟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的情况下,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合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以自己饲养为主要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猪鼻龟。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在将此案立案侦查后,已于2020年4月26日对王某某收购的猪鼻龟(活体)进行了依法扣押,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宁绿森司鉴字[2020]第166号鉴定书鉴定:猪鼻龟(别称:两爪鳖)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基准价500元,整体价值2500元,且已于2020年4月27日将猪鼻龟交于天水市动物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王某某与2019年7月在淘宝网上非法收购猪鼻龟的事实。
2.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他在淘宝网上出售猪鼻龟的事实。
3.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证明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猪鼻龟,与淘宝店主谭某某的聊天记录,结果压缩文件已刻录至光盘;
4.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鉴定书:载明涉案野生动物为猪鼻龟(别称:两爪鳖),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被核准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为500元,整体价值为2500元。
5.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载明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扣押猪鼻龟活体1只。
6.天水市动物园野生动物接收证明:载明天水市人民公园动物园接收到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移交来的野生动物疑似猪鼻龟活体1只。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本案证据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一)其属初犯、偶犯;(二)涉案动物的数量仅为一只,经鉴定基准价为500元,购买野生动物猪鼻龟的目的不是为了食用或非法出售牟取暴利,而是为了自己饲养观赏,在饲养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死亡;(三)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涉案动物已由秦安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交由天水市动物园妥善处理,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四)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王某某iphone MT762CH/A手机1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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