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市图书馆员工,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和尚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饲养、观赏为目的,向翟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1只人工驯养繁殖的绿色和尚鹦鹉,付款人民币600元。2020年2月22日,公安机关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该绿色和尚鹦鹉。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鹦鹉是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和尚鹦鹉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同案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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