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武威市**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华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21日,自2020年6月17日至7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龟宠”店,以22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陆龟1只用于自养观赏。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购买的物种为“赫曼陆龟(T.h.boettgeri)”,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核准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约为2500元/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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