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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组**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弥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桂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2520101049****,电话1398737****。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8月21日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黄某某、陈某某(已判决)的林木系盗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经认定,王某某被查获的8根云南油杉原木总材积为3.887立方米。2020年8月24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黄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但其收购的盗伐林木数量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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