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在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2日再次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矿坑派出所民警在**村村北山脚下巡逻时,发现矿坑镇**村村民王某某利用紫外线灯光捕捉野生蝎子,现场发现22只,后在其家中发现野生沂蒙全蝎500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均为东亚钳蝎。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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