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其种植的玉米地里,架起一张捕鸟网,非法狩猎7只野生鸟类。2019年7月2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非法狩猎的7只野生鸟类中,乌鸫一只、山斑鸠两只,另外四只无法确定种属。其中山斑鸠被列为《国际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个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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