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宏伟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云凤,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农田地在七台河市宏伟镇**村**屯,王某某因为自己农田地里的庄稼总被野猪祸害,于2020年8月份在其地边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的树林里下了两个钢丝套,2020年10月份王某某发现其之前下钢丝套的地方套死了两头野猪。2020年12月7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林海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举报,经过搜查在王某某家发现疑似野猪皮、野猪蹄子和野猪肉。
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已向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缴纳野生动物保护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套、猪肉、猪蹄子、猪肋骨肉、猪腿骨肉、斧头、菜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2013年秋冬季节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及疫源疫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工作说明等;
3.证人袁某某、尹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证移送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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