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4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自己家门口池塘内捕捉蟾蜍43只,并于2020年5月16日出售给冯光军、谢明秀,民警从冯光军、谢明秀处将涉案蟾蜍扣押后放生,经鉴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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