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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程油子乡**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在安平县王油子村王某某家院内,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以捕鼠夹为工具非法捕猎麻雀二十余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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