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程油子乡**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在安平县王油子村王某某家院内,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以捕鼠夹为工具非法捕猎麻雀二十余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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