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栋**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7点多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拿着照明头灯,提着一个白色塑料桶到刘猴村六组田边逮娱蚣。王某某头灯的亮光照着刘猴村六组与杨湾村交界的东西朝向水沟草窝处,发现有2只活体黑水鸡野生动物待在那里。王某某便在附近的竹林旁捡了一根细竹棍将2只活体野生黑水鸡打死,装进了白色塑料桶中。王某某又继续朝前走,走到刘猴村六组田间灌溉水沟草窝处,又发现2只活体黑水鸡野生动物,便用手中的竹棍将2只活体野生黑水鸡打死,带回其岳父家中。同年3月21日上午7时许,王某某将打死的4只死体野生黑水鸡动物带回宜城居住地,用开水烫去毛除掉内脏,后利用其手机拍照发在做信“户外运动交流群”中增加关注度。中午时分,王某某将4只野生黑水鸡动物料成肉块做成干炸锅子在家中吃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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