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4-11-22 admin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刑不诉〔2024〕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56********,无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村农民,住该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屯)。2023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肇州县**村**屯自家院内果树上悬挂5个铁制拍笼,拍笼内使用鸟诱子作为诱饵,用于捕获鸟类。截至2023年10月25日11时许,王某某使用拍笼捕获鸟类4只,经检验,其捕获的鸟类系黄雀3只,麻雀1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查,大庆市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经侦查,2023年10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肇州县**镇**村**屯自家院内被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王某某用于捕鸟的拍笼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大庆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