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至2020年3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防止农作物被鸟类破坏,在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河边架设一幅网用于猎捕鸟类,共计猎捕鸟类6只。2020年3月5日被赤水市森林公安局官渡林业派出所查获,并现场查获捕网一副、鸟类死体6只。
2020年3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捕获的6只鸟类,其中4只为雀形目鹡鸰科白鹡鸰;1只为雀形目山雀科红头【长尾】山雀;1只因宏观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猎网、鸟类死体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