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4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通江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拱猪(又称猪獾)破坏田里的玉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就在其承包田“三号田”边上安装兽夹猎捕拱猪。7月28日早上,王某某前往查看,发现该兽夹捕获拱猪1只,遂将拱猪拿回家。民警接到举报后,于2020年7月30日前往王某某家处警,在王某某家冰柜内查获疑似拱猪肉2块。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拱猪肉物种属性为果子狸,保护级别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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