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厂**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长兴县**镇**村公墓附近竹林中,采用撒网捕捉方式,非法捕获二只野生鸟类。经鉴定,王某某捕获的鸟类为画眉,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画眉二只以及捕鸟网,所扣画眉已移交太湖龙之梦动物世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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