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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浙江省长兴县********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长兴县**镇**村公墓附近竹林中,采用撒网捕捉方式,非法捕获二只野生鸟类。经鉴定,王某某捕获的鸟类为画眉,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画眉二只以及捕鸟网,所扣画眉已移交太湖龙之梦动物世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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