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三门县通往宁海县的山上利用捕鸟网和画眉鸟叫声音乐捕获一只鸟类野生动物。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三门县通往宁海县的山上用相同方法捕获一只鸟类野生动物。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均为画眉,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规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三门县的兽类(野猪除外)、鸟类禁猎期,并禁止张网捕鸟。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两只画眉鸟已放归山林。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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