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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4********,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住址: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社。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平昌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王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在淘宝网、微信等网络平台购买了电子诱捕器、猎套等作案工具。2020年1月至4月,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带以上作案工具在平昌县白衣镇境内猎捕竹鸡(灰胸竹鸡)5只。其中,在禁猎期用电子诱捕器、猎套猎捕竹鸡2只,非禁猎期捕猎3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所捕猎的竹鸡饲养在住房内,在其饲养期间生病死亡2只,飞跑1只,公安机关扣押期间,不慎从铁笼中飞跑1只,剩余1只送检后鉴定机构未返还。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狩猎的竹鸡为鸡形目雉科竹鸡属竹鸡种的灰胸竹鸡,保护级别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赔偿费用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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