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刑不诉〔2022〕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81********64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住伽师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伽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2月4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伽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周某某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0日至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三人出于食用的目的、未办理任何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在伽师县**乡**村**组麦某某住房南侧两公里处戈壁滩使用49个自制铁丝套、非法猎捕14野兔,其中5只野兔已被吃,剩余9只野兔被公安机关查处扣押,经鉴定其中4只为塔里木兔、5只无法确定种属动物。
伽师县公安局民警送检的9件检材中(见附件1图1),2号、6号、7号、9号为塔里木兔Lepus yarkandensis所有,1号、3号、4号、5号、8号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来源。说明:塔里木兔Lepus yarkandensis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
伽师县价格认证中心2022年5月26日出具的“伽师价认【2022】0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标的的野生动物4只塔里木兔(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于2021年11月20日的估价金额总共为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2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请在接到本诉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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