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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林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25日,桦甸市朝阳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桦甸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助下破获高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经桦甸市朝阳森林公安派出所侦查,发现尹某某将非法收购的1030斤野生蟾蜍卖给高某某、李某某二人。2017年5月10日,尹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据尹某某供述,王某某2017年4月份分三次将非法捕捞的 100多斤野生蟾蜍卖给其进行获利。王某某供述其利用拦河网非法猎捕吉林省三有野生动物蟾蜍1 0余只,并出售给尹某某获利。

经本院审查认为证人尹某某的证言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相矛盾,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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