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大林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熊新政,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正阳县大林镇**村东边淮河河道利用铁夹非法猎捕两只野生貉子、一只野生雉鸡、一只兔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正阳县大林镇**街上以30元的价格将一只兔子卖掉,正阳县林业局将两只野生貉子、一只野生雉鸡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捕兽夹、绳子及袋子,由正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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