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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大林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熊新政,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正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正阳县大林镇**村东边淮河河道利用铁夹非法猎捕两只野生貉子、一只野生雉鸡、一只兔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正阳县大林镇**街上以30元的价格将一只兔子卖掉,正阳县林业局将两只野生貉子、一只野生雉鸡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捕兽夹、绳子及袋子,由正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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