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6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五指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具体时间不详),携带其从琼中县新伟农场购买的10个铁笼子多次进入海南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将铁笼子安装在保护区里的水沟、石头缝等老鼠出没的地方捕抓老鼠拿回家食用。其多次进行非法狩猎时被五指山保护区管理局安装在罗解管理站片区的6号林班内的红外摄像机拍摄到。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五指山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褚福欣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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