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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成县**镇。2018年4月9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县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二宝,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成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窦某某、董某某未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分别持弹弓、强光LED控照灯、头灯在成县店村镇友联村第一村民小组庄梁里和范沟里鳖盖梁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狩猎,猎捕鸟类二只。后当场被民警抓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照片中动物为:雀形目、鹎科、黄臀鹎。其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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