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5********,汉族,函授本科文化程度,工人,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吊罗山**局**区**栋**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某天,在未办理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南省吊罗山**公司水电站旁的自家槟榔园内,使用网袋把从山上来到槟榔园内的1只猴子抓住,并用狗链圈住猴子的脖子。王某某于当日将猴子运往其朋友郝某某承包的槟榔园内免费送给郝某某,郝某某把猴子养在铁笼内,2020年3月16日,该猴子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猴子是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猕猴已被放生,建议公安机关对扣押铁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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