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案发时7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王集乡**村**庄**号,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区,联系方式1553704****。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年前,王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区其家门口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苗准备蒸食。2019年3月9日夏邑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且在王某某的见证下进行铲除和现场清点,共计铲除罂粟苗725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