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10时许,商丘市公安局谢集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巡逻时,在梁园区**镇***村***村王某某家东院墙外,发现一片长约3米、宽约1米的地块上种植的罂粟苗,经调查罂粟苗系王某某种植。出警民警将罂粟苗进行了铲除和清点,罂粟苗共计为988株,经鉴定,植物幼苗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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