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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31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 4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炜玮,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阴历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自家院门外西侧的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2日16时许,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灵井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菜地当场查获疑似罂粟幼苗512株并当场铲除。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种植的样品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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