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睢县**镇**村,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1000株,在王某某丈夫夏某某的见证下,罂粟苗被民警依法铲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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