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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组织卖血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41977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8时许,伙同他人在昌平区**镇**医院内,组织宋某某等人非法卖血,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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