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刑不诉〔2024〕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8********,小学文化,系安达市**镇**村**屯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住安达市**镇**村**屯**号。2022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6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仅仅是听说有人献血给营养费并且有车接送,从而找到同村的人员说明后,询问是否有人愿意同去,并且其自己也进行了捐献血浆并获得营养费。王某某并没有从中牟利,亦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故意,且客观上也不构成组织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要件的构成。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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