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以来,王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枣庄市和兰陵县非法收购价值五万元的香烟,通过经营长途客车将所收购的烟草制品非法贩卖至江苏南通市销售,涉案价值五万三千九百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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