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8月9日至8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以位于秀山县**街道**自家房屋为场所陆续从事野生竹鼠、野生石蛙、野猪等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买卖活动。2020年2月2日,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场所查获死体野山羊1只、竹鼠2只、野兔1只、松花蛇1条、斑鸠5只。截止被查获,王某某经营数额累计17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野生动物情况说明、销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实施了买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显然不在前三类范围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该《意见》制定时间为2020年2月6日,王某某经营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日,不能溯及追究。综上,王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的形式。
对检察工作中需要制定的办案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