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仍协助陈某某大量运输假烟,并将准备销售的假烟藏匿于苏州市吴中区**镇**苑**幢**号车库内及王某某位于昆山市**镇**家园**幢**号内的家中。经对苏州市吴中区**镇**苑**幢**号车库内藏匿的假烟进行清点,涉案假香烟1471.4条,涉案价值19万余元;对昆山市**镇**家园**幢**号内藏匿的假烟进行清点,涉案假香烟122.1条,涉案价值2.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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