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8日,兰山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根据侦查中获得线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审批在兰山区工业园**村西私自设立加油站进行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等危险品,数量巨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进货汽油20吨,总价104000元。2019年8月19日经委托山东标至信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汽油密度为743.5kg/立方米;王某某共非法出售汽油约14吨,非法获利2万余元,查扣汽油6.36吨,价值412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不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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