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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号,住该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6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焦某某、张某某,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多次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山丹县、民乐县、临夏州广河县等地,采取微信支付等方式大肆收购香烟,非法获利。其中:在山丹县东乐镇的“恒乐超市”等地非法收购红兰州、黄兰州等低端香烟,价值108747元;在张掖市甘州区的“镇婷综合超市”非法收购软延安、黄兰州等低端香烟,价值70460元;在民乐县新天镇的“佰礼百货”等地非法收购红兰州、黄兰州等低端香烟,价值40000余元;在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的“马云超市”等地非法收购红兰州等低端香烟,价值64000元。之后,杨某某、焦某某、张某某将非法收购的香烟加价后卖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加价后再将香烟售卖,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3月7日,陕西省渭南市人杨某某、焦某某与陕西省西安市人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焦某某的陕E6****厢式货车,到甘肃省张掖市的甘州区、山丹县、民乐县,非法收购香烟约4188条,价值163806元,之后每条香烟加价2至5元不等,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又将上述香烟给附近工地的民工等人售卖。同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焦某某、张某某,驾驶焦某某的陕E6****厢式货车,到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经济开发区,非法收购香烟4513条,价值142839元,准备运回卖给王某某,当车辆行驶至G22青兰高速1735KM处时,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和白银市公安局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虽然存在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但其持有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从事的是烟草零售业务,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程五浩

                               书记员:于海军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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