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杨**组** 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21日被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1 月15 日,王某某因窝藏、销售赃物被庆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 年8 月24 日,王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被庆城县公安局罚款量壹万元。2018 年5 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庆城县**乡**村非法经营收油点期间,以700 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齐某某、杨某某的约1 吨含水原油,非法经营数额700 元。2019 年3 月10 日,王某某在庆城县**乡**村非法经营收油点期间,以1600 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宋某某的10 袋落地原油,非法经营数额1600 元。2019 年3 月13 日,王某某在庆城县**乡**村非法经营收油点期间,以2200 元的价格非法收购孙某某27 袋半原油,非法经营数额22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前两次分别因“窝藏、销售赃物”及“不按规定登记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被行政处罚,之后实施的三次非法经营行为,原油去向不清。其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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